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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发文,医疗设备大检查开始
文章来源:看医界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下称《指导意见》)。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中央深改委会议审定的,可见其关注度之高。那么,《指导意见》提出哪些重要举措呢?
随着国家药品、耗材集采的推进及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力度的加大,利益驱使滥用药品耗材现象得到了源头遏制,于是,不合理检查就成了加重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核心。多年前的侵权责任法和去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都将准星瞄准了这一顽症痼疾,然而解决的办法确实不多。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下称《指导意见》)。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中央深改委会议审定的,可见其关注度之高。那么,《指导意见》提出哪些重要举措呢?
将“规范”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
无规矩不成方圆。解决不合理检查首先要搞清什么是不合理检查,如何判定不合理检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由此可见“诊疗规范”就是判定检查合理不合理的“标尺”,凡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指导意见》一开始就提出要“完善诊疗规范体系”,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要来了
有了判定“标尺”还需制度约束。《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行为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继续巩固处方审核和点评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同时,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为期一年!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开展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和检查资料共享
检查结果互认,也是多年来一直反复提起的一个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但总体上还处于医务人员“自主”评价状态,也就是认不认仍然由接诊的医务人员自行判断。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法律保障。
这次《指导意见》在推进检查结果互认中,首先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这样就将检查结果互认纳入“法治”轨道了,初步解决了怎么互认的规矩问题。
其次,提出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除了推进检查结果互认,也提出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要求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明确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五大措施,治不合理检查的“病根”
不合理检查与我国很多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的“病根”一样,除了能力不足之外,大多是体制机制问题,因此从治病求本的原则出发,解决的根本方法还需“深化改革”。
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五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二是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配置规划要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四是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是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
解决不合理检查任重道远,从产生原因看,也许比解决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还要难,因为它不仅仅是政策问题,更涉及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要“治愈”必须多管齐下且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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